加国警察超速55km撞死18岁美女,最终却只判8个月!原因竟是…

4年前,18岁美女natasha “carla” abogado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在多伦多st. clair avenue east路段被一辆时速115km/h(超过该路段的限行速度)的皮卡车撞至身亡。

司机是一名约克区警察remo romano,事发当时,他驾驶的是一辆没有标志的车辆,而且在限速60km/h的区域以11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然而,他声称,当时他是在执行一则警察跟踪任务。

自事故发生以来,此案已进行三次开庭审理。第一次陪审团陷入僵局。第二次审判裁决romano无罪。然而,检方成功地再次对这一判决提出上诉。9月13日,第三次审判裁决表示,romano犯有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被判8个月的监禁。但是人们对此并不满意。

在这起案件中,受伤最大的无疑是abogado的家人。在法官宣布完裁决结果后,听众席上的abogado的家人便已经开始啜泣。之后,法官还授予romano可以上诉的权利。在abogado家人离开法庭的时候,眼含热泪,伤心地说不出话。

之后,网友们纷纷在twitter上表达自己对这一案件宣判结果的震惊。一些人指出,因为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是一名警察,所以可能会被轻判;但如果该案件中撞死人的只是一个普通人呢,裁决结果会不会有什么不同。

网友matt:很快他就会出狱。按理来说,警方的罚款和刑期应该是纳税人的3-5倍。因为他们宣扬法律和正义,但却这么容易就逃脱。他超速行驶还撞死了一个人,但却甚至连一年的刑期都没有。

法官brian o’marra在他的判决报告中表示,“abogado家族是善良和慷慨的,就像carla一样。对于她的家人和整个社会来说,carla的死是一个损失。这份损失一定会在我的裁决中得到体现”。

有5个孩子的警察romano则表示,在那场车祸后,他患上了ptsd,即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目前他已被保释,并表示自己会继续上诉。

加拿大走路要看清规则!行人过马路被撞反吃罚单

法律是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很多华人同胞平时无暇顾及或没有机会了解加拿大的基本法律规定。一旦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扰,有时难免出现「惊慌」或「病急乱投医」的状况,使原本不易的移民生活「雪上加霜」。

过马路的相关法律条款

《安省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规定,「当路上的一部分被标记为人行横道时,行人不得通过未标记的部分穿过马路。」虽然此条款中并未界定,但是多伦多警察建议,一般说来约定俗成的规矩是,如果离您最近的人行横道在30米之外,那么未使用人行横道穿越马路可以被看作是合法的。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情况下,行人是可以合法穿行马路的,只要您让出路权给往来车辆。《大多伦多市区统一交通条例》规定(只适用于昔日大多市区主干道),「除有交通灯控制或警察指挥交通外,行人在非人行横道处穿越马路时,应该让出路权给所有的往来车辆以及街车,但是此条款并不意味着机动车和街车的司机无需履行谨慎驾驶的责任,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Jaywalking」并非法律词汇,也不是法律中明确界定的违法范畴,而是一个形容各类行人违法的俗语,包括了:在路口闯红灯或当「不得穿行」的信号灯亮起时穿行马路;当附近路口有人行横道时,在路口之间穿越马路;或是在穿行马路时未能让出路权给往来车辆。

行人交通信号灯和穿行规定

当行人在指定的人行道处穿越马路时(交通控制信号灯,行人天桥,由警察指挥交通时),适用的法规是安省公路交通法的第144条,第26,27,28款(而不是多伦多城市条例)。

而当行人在非指定处穿越马路时,适用的条款则是城市交通条例。

以下为《安省公路交通法的条款》:

行人—绿灯

(23) 当行人靠近的路口交通灯显示为圆形的绿灯,或是朝前的绿色箭头时,面向绿灯的行人可以穿行马路。此款受第(24)款和(27)约束。

行人—在闪烁绿灯处须止步

(24)当行人靠近的路口交通灯显示为闪烁的圆形绿灯,或是固定/或闪烁的左转箭头外加圆形绿灯时,行人不得走上马路。

行人—在红灯和黄灯处须止步

(25)当行人靠近的路口交通灯显示为红灯或黄灯时,行人不得走上马路

行人信号灯— 穿行

(26) 当路口安置了行人控制信号灯,且信号显示为「穿行」时,每名面对信号灯的行人都可以朝向信号灯的方向穿越马路。此款不受(24)及(25)款的限制。

行人控制信号灯—不得穿行

(27) 当行人控制信号灯显示出固定或闪烁的「不得穿行」时,任何走近路口且面向信号灯的行人皆不得走上马路。

行人路权

(28) 任何依法走上马路的行人可以用最快且合理的速度继续穿行马路,尽管在穿行时其对面的信号灯发生了变化,行人依然享有先于机动车的路权。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小细节是,如果行人开始穿行时其面对的信号灯显示为「穿行」,那么行人不会收到任何违法罚单。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行人信号灯的倒计时显示系统相对较新,而相关的省级法规的更新却略显缓慢滞后。在美国,法规的更改取得了切实的进展,很有可能法规将被改为,即便行人开始穿行时,交通信号显示为闪烁的「不得穿行」或是已经开始倒计时,只要行人在倒计时数到零之前或「不得穿行」由闪烁转为固定之前完成穿行,即不算违法。

安省很有可能考虑作出类似的更改,但是最终决定权在安省交通厅。

在整个多伦多市,通行的常规是,至少提供7秒的穿行时间。有些人行道需要提供更长的穿行时间,一天中的时段也会有影响(影响因素包括:紧急车辆的优先权,公车优先权,路口的交通流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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